文化产业向非公有资本敞开大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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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8:41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8日电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国务院日前发布《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决定》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分成了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种情况,对于非公
《决定》说,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电影院和电影院线等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 《决定》说,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决定》说,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