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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变三审摆脱地方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8:52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石峻峰)《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目前已完成第三稿,第四稿将于年内出炉,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立法参考。昨日,记者就修改稿的一些变化,采访了我市部分法律专家以及律师,他们普遍认为,修改稿中的二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检察院有望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起诉状、强制答辩制度等颇多亮点都非常符合目前形势,但也有相应条款有所不足。

  被告收到起诉书必须答辩

  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博士马登科告诉记者,修改稿里的一大亮点是建立了强制答辩制度。以往的民诉法规定,被告在接到原告起诉书15天内应当提交答辩状,但并没有强制必须答辩。而在实际案件中,有的被告并不在答辩期内答辩,而是等到开庭审理时才拿出自己的答辩意见和证据。被告先掌握了原告的所有资料,而原告一点不了解被告的情况,明显控辩双方不平衡。而且也拖延了审理时间,造成了诉讼效率的下降。

  修改稿规定,被告在接到原告起诉书后必须作出答辩。如果不答辩,那么法庭将推定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都认同。

  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诉状

  马博士表示,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诉状是对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强化。我国现行的民诉法是1991年修改的,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这一规定致使一些当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造成了告状难的问题。而修改稿规定,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就应当立案登记。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强化了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能够站到法庭上维护自己的利益。

  变二审为三审的条件已具备

  修改稿规定,将现在民事案件二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马博士认为,这非常符合我国的现状。很多国家都是民事案件三审终审,只有部分交通不发达的国家才使用二审终审制,其原因是因为交通不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困难。而我国现在的交通状况已能适应这样的要求。

  外因是交通,内因就是现行二审终审制使大量案件的审理,在中级法院即告终止,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有可能造成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判决。所以通过到高院三审,审判级别较高,管辖范围较广,更有能力统管全局,诠释法律,更有利于法律的统一。而且现行的二审终审,当事人不服只好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样也会提高诉讼成本。

  小案件尽量节约成本

  修改稿还规定,诉讼标的额在2000元以下的诉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马博士解释,这是为了尽量节约诉讼成本。因为很多小案件,案情明了争议不大,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有可能打官司的费用比当事人赢了官司应得的费用还要高,这样就得不偿失,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小额诉讼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书面审理,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实行一审终审;开庭时间可以放在休息日甚至晚上;判决只宣布结果,不必说明理由。由于程序简便,当事人通常不需要律师即可操作。

  格式合同约定管辖协议无效

  修改稿规定,格式合同约定管辖协议无效。这一点受到了律师的普遍赞同。重庆衡信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认为,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一般都存在明显的不平等,如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合同的制定方很可能借助实力,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就到自己熟悉的法院进行审理,这样明显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不公平。所以明确了格式合同约定管辖协议无效,将非常有利于保护弱势地位者的权利。

  民案有望公诉保证国家利益

  修改稿规定,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社会团体在得到受害人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马博士表示这不仅更有力地保证了个人利益,也是有效地保证国家利益的体现。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问题等,只要检察机关认为有损于国家或人民的利益,就可以提起公诉。这样的类似案件没有具体的受害者,就没有人追究责任的情况会得到有效解决。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已在开始摸索类似案件操作。

  修改稿有不尽完美之处

  虽然很多专家和律师认为修改稿亮点颇多,但马博士认为也有不完善之处。修改稿提出,有9类民事案件必须经过调解,其中包括人事诉讼。马博士认为像离婚这类案件,就不应必须要调解。因为,如果起诉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那么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婚姻法有明文规定。而如果通过调解解决,那么就会和现行的婚姻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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