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讨论:防止公共利益变成政府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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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20:07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早报今日上午9:00讯记者周晶晶 今日上午9时,部分民企代表、公民代表、律师事务所、代表及部分物业公司代表参加了省人大组织的《物权法(草案)》讨论会,代表提出要明确公共利益,防止公共利益变成政府利益。
四川英吉律师事务所主任提出《物权法(草案)》中的物权定义缺乏排他性,与债权无法区别;对法人规定过于简单,只限于企业法人,未涉及事业法人等。“第135条和第136条中‘承包期内承包土地,发包人不得收回、调整’这两条对承包土地的管理有积极意义,但没有从动态考虑,将导致新增人口无地,以及死亡人口土地无法有效处理等问题”。 均合律师事务所主任提出了“公共利益”在草案中定义不明确的问题,“明确‘公共利益’至关重要,不然公共利益很可能在操作中变成政府利益,私人财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将受到威胁。” 万和物业的代表提出草案中部分条款与《物业管理条例》相冲突,立法应当解决这个问题。同时提出,对于目前存在的住宅楼改办公楼现象,《物权法》应当做出禁止性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