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跳槽被判赔百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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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02:35 新京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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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东航江苏有限公司与两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本报讯据《新民晚报》报道前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对江苏首例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与两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两被告各支付原告赔偿款100万元。
1996年9月,丁先生和府先生从部队转业到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从事飞机驾驶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作为飞行员的乙方在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可向乙方收取各类赔偿、补偿费用。 法院认为,丁先生和府先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两被告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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