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延包政策问答(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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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07:44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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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中对继承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承包期内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承包家庭消亡,其承包地应依法收回。 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允许继承。承包家庭消亡,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时,最后一个死亡
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林地投资周期长、见效慢,在家庭成员消亡后,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承包,直到承包期满。《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作了哪些规定?我省土地二轮延包截止期限为什么统一为202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限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关系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我省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大都在1998年期满,当时各地按省里的部署也搞过二轮延包,但由于种种原因或不规范,或走了过场,这次开展的是依法完善二轮延包,延包期应从1998年算起,至2028年30年不变。但遇有特殊情况,仍可按土地承包法第27、第28条的规定进行“小调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