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游街”的法盲行为缘何重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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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2:04 京华时报 | |||||||||
据《大河报》报道,8月10日,河南省漯河市政法机关在公共广场举行打击刑事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众多犯罪嫌疑人被押解着在市区“定点巡游”。据称,“数万名市民一片拍手叫好之声”。此举的合法性在当地立即遭到质疑。 “嫌犯游街”的消息被各大网站转载后,立即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让人吃惊的是,竟有不少人持支持态度。
可是,漯河市政法机关也罢,拍手叫好的人也罢,都将我国正大力践行的“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置之不顾。谁敢保证那些被押解游街的嫌犯队伍中就没有一个“佘祥林”?何况,即使在审判定罪之后,法律也没有赋予谁剥夺一个人“免于羞辱”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我们的观点旗帜鲜明:在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已成为全社会共识的当下,押解犯罪嫌疑人游街,完全是一种法盲行为;所谓“万众叫好”的热烈场面,不过是一种非理性的法盲狂欢。 押解犯人游街示众,以羞辱其人格来威慑犯罪,在封建社会曾大为盛行;在“文革”中,押人游街示众也曾是家常便饭。但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漠视和侵犯人权的方式已越来越被视作粗暴、落后和野蛮,特别是在宪法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之后,这种观念已深入人心。可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竟然还有人逆社会发展潮流而行,重拾早就被证明是历史糟粕的东西,大张旗鼓地强制嫌犯游街,让人感觉到非常刺眼。 在大力推进“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今天,出现如此反文明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从宪法到刑事诉讼法,我们已经逐步发展起一套先进的社会主义人权观念,可如何将这套观念融入日常生活,还任重而道远。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8月12日文/曹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