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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裁决外地执行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2:39 新京报

  专家建议修改《仲裁法》,增加当事人上诉和再审权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通讯员樊兰)拿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到外地法院却屡屡“不予执行”。

  甚至一份仲裁裁决书,在北京法院和外地法院会得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昨日,
北京博士伦公司代理律师周杰向记者感叹,“仲裁裁决效力能否得到法院保障?”在日前举行的《仲裁法》修改研讨会上,周杰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今年5月,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就北京兆维电子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矿务局合同纠纷作出裁决,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有效,但山西介休市法院却以合同约定的仲裁事项和仲裁地点与机构不明为由,裁决不予执行。周律师介绍,类似的尴尬时有发生。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称,我国实施的《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一局终局,并且和法院判决一样,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该法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设计存在缺陷。目前该法最大的问题是对当事人的救济权保障不力。法院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没有进行上诉和要求再审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陈桂明教授表示,这个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据专家透露,最高法正在制定《仲裁法》实施的有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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