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法官公共场所饮酒将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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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5:0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王旭记者田富友)昨日,记者从长宁县有关部门获悉,该县近日出台《规范司法礼仪若干规定》,对法官们的形象和行为作出严格约束。 据了解,该《规定》共有13条,除要求法官们注重公众形象,保持良好的礼仪和文明举止等外,还要求法官们不得在公共场所划拳饮酒,不得使用有损法官形象的语言;在办案时,认真听取案件当事人、证人等的意见,并正确加以引导,不与当事人争吵或挖苦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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