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执法公开处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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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5:12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8月14日讯(记者牟明善)今天,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公布各类道路运输执法的行政处罚标准。今后当事人如对处罚数额有疑问或发现交通执法人员擅自提高处罚标准的,可拨打交通热线96596举报。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标准是:不符合许可条件无法补办许可证的,5吨以上车辆(包括客运车辆)处3万元罚款;5吨及以下、1吨以上车辆处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标准是:站外上下客未造成超员的车辆处1000元罚款;站外上下客造成超员的车辆处2000元罚款;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3000元罚款。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处罚标准是:超限10%以下的警告;超限10%以上、30%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超限30%以上、50%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超限50%以上、100%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超限100%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车辆长、宽、高超限的处1000元罚款。 另外,车辆报停偷驶的,补交偷驶期间规费后,处应缴费款2倍罚款;车辆逃缴交通规费的,责令限期全额补缴,逾期不缴的,处应缴额2倍罚款;客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处1万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