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牛宣言”最终没有“上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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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7:45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枣庄8月14日讯(记者董震)一开发商在报纸上公开承诺交房后90日内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购房者在开发商违约后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开发商承诺的标准赔偿违约金。日前,此案经枣庄市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开发商宣言上承诺的赔偿标准超出法律规定,开发商只需按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赔偿购房者违约金6897元。 2001年4月,枣庄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销售放心房联合宣言,公开承诺因开发商
此案的一审法院认为,李永侠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公司刊登在报纸上的“交房后90日内未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承担已付房款千分之一赔偿”的承诺明确具体,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有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开发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于是判决开发公司支付李永侠逾期办理房产证书的违约金31857元。 对一审的判决,开发公司不服上诉至枣庄市中院。对于开发商在报纸上所做的联合宣言,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存在不同的认识,二审法院认为应视为要约广告,不能视为要约内容,不能作为合同内容,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法院还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而联合宣言上“按日支付已付房款的千分之一赔偿”明显超出法律规定。据此,二审法院对违约金部分予以改判,判决开发公司支付李永侠违约金689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