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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跳槽引发八百万巨额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9:0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据《法制日报》报道,今年7月6日,成都双流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飞行员跳槽而引发的劳动关系纠纷案。国航西南分公司机长李建国在前不久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后,其所在单位提出800余万的巨额违约索赔。

  李建国于1996年11月与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2003年并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出色,李建国随后很快被提升为机长并兼任航空公司的飞
行教员。

  2004年,各民营航空公司高薪求贤。受此影响,2004年10月14日李建国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要求公司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公司百般挽留无效后提出,只有在李建国按照原合同给付赔偿金后,公司才能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但赔偿金额李建国不能接受。双方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后,各自以对方为被告,先后向双流县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要求李建国根据当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中国西南航空公司关于各类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赔偿公司费用,即赔偿金4136900元、违约金3385156.67元、培训费478300元、服装费17725.5元、住房补偿费30142.4元,共计800余万元。李建国则要求公司立即与他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返还克扣他的6万元飞行小时费,并补发11万余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7月6日下午2时许,双流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李建国的代理律师称公司以规章制度的名义,在原劳动合同附件中设置了高额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赔偿条款。李建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被告知而且无法得知其具体规定,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乘以未满月数。李建国工作10年的报酬是60万元,公司要求800余万的赔款太不合理,违约金条款限制了飞行员的自主权利,违反了劳动法,是极不平等的,应属无效条款。

  对此,国航西南分公司的代理律师黄中称,培养一个合格的飞行员需要7年时间,这意味着李建国离开后,西南分公司又将花费7年时间来培养一个飞行员,这隐含的损失难以计算,因此这种巨额索赔并没有什么不合理。按劳动合同附件的规定,责任机长调离公司要赔偿280万元,每增加一年按标准增加,而违约金则是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合同未满月数260个月,这并没有什么不对。考虑到案情复杂,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据悉,今年年初,民航总局联合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指出: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对未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人员,不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沈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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