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前不行安检出车祸两死一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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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0:14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 |||||||||
本报北流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这就明文规定了司机在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但玉州区名山的货车司机周某某却没有这样做,致使其在行车过程中货车左前轮钢板突然断开,车辆失控,撞到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小型客车,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7月28日下午,周某某要到容县运农药,行车前他没有对货车进行安全检查就出发了。下午4时30分左右,他驾驶着装载1.2吨的农药从容县经北流岑玉线路段返回玉林,当他行驶到北流神达贸易公司门口路段(即岑玉线106KM+200M)处时,他突然听到自己驾驶的车发出“轰”的一声巨响,货车失控迅速往公路左边越过中线行驶,并撞到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小型客车,小型客车被撞到公路左边的小沟里,他自己的货车也侧翻在公路左边。他从车里爬出来后立即打电话报警和向“120”求救,并和群众抢救伤者。但事故已造成小型客车司机当场死亡,乘车的一名妇女送医院抢救无效亦于当天死亡,另一名乘客受重伤。经北流市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原因是周某某驾驶的车辆左前钢板第三片前端已断失,即无钢板夹扣,致使第一和第二片钢片在第三片断处突然断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周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北流市交警大队当即对周某某进行了刑事拘留。8月8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周某某。(吴小巧欧伟琼)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