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扶贫是受高人点拨——副市长“受贿扶贫”案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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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1:03 东方今报 | |||||||||
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受贿案经岳阳市检察院侦查终结交由该市君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君山区法院一审判处余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君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7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据昨日的检察日报报道,在该案查办过程中,曾有人将余斌说成是一个所谓“爱民、为民”的好官,因为余斌将受贿得来的钱用于“扶贫”了。那么,事实到底是怎样的呢?该
9次受贿22.5万元 被判有罪2004年10月22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检方指控,从2001年4月到2003年上半年,被告人余斌在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钟希金、王建军、李建利、李建波等人贿赂,先后9次共计人民币22.5万元。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余斌提出,他所收受的财物中近15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可不做受贿数额认定。另外,收受钟希金现金应为8.5万元而非11.5万元;收受其他人的10万元人民币是接受朋友正常的资助且并未为其谋利,不构成受贿罪。2004年12月23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认定被告人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以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认为“自己没有犯罪” 遂提出上诉然而,对于一审判决,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提出了抗诉,几乎与此同时,被告人余斌也提出了上诉。在检方的抗诉书中,检方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余斌受贿金额有误,从而导致量刑不当,即使按照认定的受贿金额,且有自首情节,仅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在适用缓刑上也有错误。同时,在上诉书中,被告人余斌承认自己私自收受他人财物,但认为只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并没有违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了公务活动、扶贫帮困等,主观上没有将其据为己有的意图,所以不构成犯罪,自己更不应该受到刑法处罚。今年3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双方争论的焦点,仍然在于被告人余斌是否构成受贿及具体受贿金额。就在双方争论未有结果之际,今年7月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余斌犯有受贿罪。 曾明确交代 受贿款的去向据岳阳市检察院反贪局办案干警介绍,余斌受贿案是去年初该院接到多人多次举报后立案侦查的。在初查阶段,行贿人已供认曾先后5次共向余斌行贿11.5万元。检察机关传讯余斌后,他很快向检察机关供认先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4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交代这些钱的去向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女儿去英国读书用去一部分,二是打牌输掉一部分,三是以他个人名义借给了下辖的横铺乡政府10万元(当年底已归还5万元)。据此,岳阳市检察院于去年7月15日对余斌依法立案侦查,7月30日逮捕。该案于去年10月22日由君山区检察院依法向君山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期间,对余斌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受审时突然提出 “赃款用于扶贫”到了审判阶段,余斌突然提出他受贿的赃款用于“扶贫”了。反贪局办案人员介绍说,他们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调查,有证据证实:在余斌被取保候审期间,有人给余斌出了主意。这个出主意的人对余斌说:“你不是平时也送一些钱给某些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而没有报销吗,你把这些都提出来,也许能减轻处罚。”余斌于是进行了回忆,这里3000元,那里5000元,总共凑了不到4万元的一个数字。出主意的人又说:“2002年6月,横铺乡财政困难,你不是给了横铺乡政府10万元吗?”余斌回忆说:“当时这个乡财政发生困难,要向市财政借钱,我看市财政也同样困难,就将我自己的钱借了10万元给他们。可这是有借条的,而且在当年底已还给了我5万元。”出主意的人说:“这也算是用于扶贫了。”反贪局办案干警说:“关于余斌受贿赃款用于‘扶贫’的问题,我们在办案中已经掌握得一清二楚。”办案人员回忆了当时的情况:他们查出余斌在教育局下属企业拿了5万元没有归还,也没有打欠条,企业也没有给他挂账,准备按贪污处理。在讯问时,余斌解释说他拿这5万元主要是在担任副市长后有些公务开支不好报销。办案人员问他哪些“公务开支”,余斌便将他先后给了一些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共计将近4万元的清单列出来交给了办案人员。办案人员从实际出发,就未将这5万元按犯罪处理,也没有作为非法所得收缴。办案人员说:“至于他借给横铺乡的10万元,这纯属余斌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借贷关系,因为当时横铺乡就给余斌打了借条,横铺乡财政账上也注明是借的余斌个人的钱,而且已经还了他5万元。这不算他将受贿的钱用于‘扶贫’。” 受贿1万元 却给学校配备淘汰电脑还有一种说法,就是说余斌不仅将受贿的钱用于“扶贫”,而且他的受贿犯罪行为并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对于这个问题,接受记者采访的岳阳市检察院一位主管领导谈了他的看法。他说:“关于受贿案的社会危害,在多数情况下是很难用数字表述的,因为它损害的是国家政权的公信力,影响的是党和国家的形象。但像余斌案,其危害则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他收受了行贿人钟希金的11.5万元贿赂后,就违规将教育局办公大楼的基建工程交由钟希金来做。”为了更有力地驳斥这种说法,办案人员又举了个例子:2002年3月的一天晚上,余斌的一个熟人李建波受长沙托普电脑公司业务代表王晓东之托,在岳阳市内余斌的家中送给余斌现金1万元。余斌当时二话没说就收下了。过后10多天,李建波与王晓东到临湘市教育局找时任局长的余斌帮忙,要求承接临湘市教育系统各个学校电脑教室安装建设业务。余斌即安排教育局与李建波及托普公司进行洽谈,最终托普公司与教育局下属各个学校签订了300多万元的合同。钱到了托普公司账上,托普公司给安装配置的却是型号为“386”的过时淘汰电脑,从而给全市的电脑教学造成了极大的损失。01据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