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五家旅行社未缴质保金受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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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2:25 乌鲁木齐晚报 | |||||||||
8月12日,自治区旅游局对5家违反国家旅游局相关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分别作出了降级和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理决定。 受处理的5家旅行社为:喀什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国际旅行社,被取消国际旅行社资格,降为国内旅行社;注销乌鲁木齐帕米尔旅行社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戈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金怡旅行社有限公司、伊犁教育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据了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发生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或是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等情况,可以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2003年发生非典时期,为保证旅行社行业渡过难关,自治区旅游局暂退了旅行社一半的质量保证金。今年国家旅游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回收工作的通知》。同时规定,截至2005年6月30日仍未缴还的,进行以下处理:对于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出境游组团社,账面质保金金额超过60万元的,变更其业务经营范围,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对于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国际旅行社,账面质保金金额超过10万元的,变更其业务经营范围,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对于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国内旅行社和国际旅行社,账面质保金金额不足10万元的,视其为自动退出旅行社业。:(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徐靓 实习生叶晓敏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