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地区建设发展服务” 一个并不正确的口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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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5:01 检察日报 | |||||||||
为提高司法工作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少司法机关开展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工作,取得了成绩。但是在现实中,还存在不尽人意的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例如,一些司法机关提出“为本地区的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口号,并把落实这个口号作为为大局服务的具体行动。实际上,这不是一个正确的口号,这个口号反映了一种错误的观念,这种观念如果得不到纠正,会影响依法治国的工作大局。
我国宪法规定得很明确,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他们是以国家的名义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而我们的法制是统一的、完整的、权威的,不能分割、不能削弱。换言之,国家的司法机关是依照国家宪法和统一的法律履行职责,它没有单独或特别为某一局部发展服务的政治理由和法理基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个行业,不能等同于国家社会全局,局部的利益不能替代全社会的需要和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如果局部地区健康发展,与国家的发展协调、同质、同步,则司法机关自不用特意做出特别的服务。在局部地区出现与国家发展不协调、不同质、不同步的问题时,对不符合国家利益、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的政策、措施,司法机关更不能盲目动用职权,利用宝贵的司法资源给以保护,提供特殊的服务,即使这种政策、措施可能对局部地区的发展有一时之利。可以说,局部地区的发展,不是司法机关执法的目的,只是正确执行法律的效果。司法机关只有依法办案,公正执法,才能确保市场经济完善并正常健康运行,创造良好条件实现国家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有时一个地区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所追求的局部利益,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不仅与国家社会的全局需要相悖,而且与当地群众的现实利益、长远利益也不相符,与法治原则相去甚远。例如,2004年4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发文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在办理沱江污染特大事故赔偿案件中不应接受委托代理(直至同年9月,才在上级关注下发文予以撤销)。这种地方保护、部门垄断、以邻为壑的行为,会阻碍社会发展进步,一旦这种行为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获得司法机关积极主动的配合,更会造成严重危害。如果司法机关都以为所在地区的局部利益服务为坐标,就必然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损害国家法律的完整统一,导致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丧失,破坏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这种危害当然不是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初衷,但却是在错误观念指导下行为的必然后果。 各级司法机关没有也不应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无论何时何地只能站在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上,坚持法治原则。考虑问题、实施执法行为时,都只能以国家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需要,严格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出发点和着眼点,忠实地为国家和人民护法维权。司法机关为了社会公正,应该反对、抵制甚至制裁所在地区的不公正活动,不能迁就、迎合,更不能鼓励、保护为了局部利益进行的违法行政行为,助长地方保护主义而成为某一个地区看家护院的力量。即使这样可能使所在地区局部利益受到损失,也只能在所不惜,坚决有所不为。在这个问题上,司法机关没有选择的余地,没有伸缩的空间。 简而言之,对司法机关来说,为一地服务的口号不应该提,想法不应该有,因为司法机关没有这样的权力,更因为这不是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职权的行为。着眼国家,服务大局,受益地区,这是司法活动符合法制、符合规律、符合逻辑,也符合实际的正确方向。 目前,我国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域是一致的,各级地方司法机关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在这种体制下,存在产生为地区、部门服务观念的客观基础。因此,使各级司法机关纠正错误观念,坚持国家司法机关的地位,正确履行职责,不仅仅是转变观念的问题,而应该在体制上有更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 作者:方文 (来源: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