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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法警参与“打劫”司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6:43 法制早报

  文/图本报记者 李漠

  “没有法官在场,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一法警带领二十多名不明身份手持棍棒的人,拦路堵截,殴打司机,砸碎 玻璃,抢走车辆。”这是国华融汇公司对滦县法院的投诉。8月7日,记者辗转河北省滦县、三河市以及北京等地,追根溯源 。

  在河北省三河市,司机魏起宣等亲历者面带惊恐地回忆事情的经过。

  7月26日晚10点多,魏起宣等4名国华融汇公司的司机驾驶2辆车从工地回搅拌站。途经顺义时,突然被四五辆 轿车拦住。在那伙人中有人自称是滦县法院的。

  一位司机立即报案,发现手机被抢走。最后,有4名司机被劫持到河北与北京交界处的一个地方,那伙人扔下他们扬 长而去。车辆被抢走,随身携带的6000多元现金也被抢走,黑夜中的司机,茫然不知所措。直到7月27日中午,他们才 回到平谷搅拌站。

  国华融汇公司吴经理补充说,当夜,那伙人在顺义抢车得手后,又前往卢沟桥附近的一个搅拌站,用同样的手段将该 搅拌站的4辆车抢走。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吴经理还说,被抢司机回到平谷搅拌站后,公司马上报案,经调查,那个姓彭的 是滦县法院的一名法警。

  国华融汇公司认为,这一切是由于滦县法院违法执法、北京某法院违法移转案件造成的。吴经理介绍了来龙去脉。

  2002年12月21日,张某、陈某与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机电)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合 同,合同中约定由冀东机电向张某、陈某出售楚天牌混凝土搅拌车4辆,国华融汇公司等对上述销售行为提供担保。后因张某 、陈某拖欠贷款90万元,2005年5月,冀东机电在北京某法院以担保合同纠纷为由,将张某、陈某、国华融汇公司等诉 上法庭。因6名被告居所地均不属于北京某法院管辖的范围。故在接到北京某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张某、陈某等被告于6 月9日向北京某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请求北京某法院将该案件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同时,张某、陈某等人又前往北京某法院询问案件,北京某法院口头告知已移送到滦县法院。但至今未做出任何书面 裁定。

  吴经理坚持认为,正是由于北京某法院李法官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和相关的法律办案,使得国华融汇公司丧失对管辖权 上诉的权利,致使抢车后果发生。对于滦县法院,吴经理认为,此案件所涉及的全部诉讼标的也不过是近90万元,而目前滦 县法院所扣押的6辆搅拌车总价值却将近300万元,明显属于超标的查封。

  就管辖异议问题,8月9日,北京某法院的一位庭长和法官作出答复。

  这位庭长说,假如双方有争议,就要出裁定,否则,就不用。李法官补充说,因为双方达成了协议,所以就移转到了 滦县法院。

  8月3日下午,滦县法院一位姓李的法官说采访需要上级批准,他只透露说此案件即将开庭,同时,否认了法警带领 不明身份人员抢车的说法。

  张某、陈某的代理人唐律师说,北京某法院不依法向当事人出具裁定书,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又将案件移交不具 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滦县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在明知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不仅不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反而是违反法律程序向案件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 民法院在查封当事人财产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产查封裁定书、执行公务证件。在施行查封过程中向的财产持有人出具查封物 品清单,并与财产持有人签字认可。同时,作为一名法院的法警,是不具有查封执法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当事人财产时, 需两名以上人员在场执行,突发事件除外。

  国华融汇公司吴经理说,他们希望被剥夺的上诉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被违法查封的车辆依法得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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