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作品遭侵权 专家“雕塑”判决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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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6:43 法制早报 | |||||||||
-好坏判决书专栏- □本报实习记者李亮 案件回放
原告范英海、李先飞诉被告北京市京沪不锈钢制品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此 案中,原告系范英海、李先飞,曾经创作雕塑作品《韵》;被告是北京市京沪不锈钢制品厂,被原告指控其侵犯了原告作品《 韵》的著作权。 原告诉称雕塑作品《韵》是其在1995年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毕业创作中完成的,曾先后发表在多家刊物上。200 2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公司主页使用该作品,后又用于该厂宣传画册,改名为《律》并制成产品经营获利。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发表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应的获酬权。 被告辩称被告使用的作品并非原告的作品,而是被告法定代表人郑景峰于1995年以山洪流淌为创作来源设计完成 的,创作时间早于原告作品,不构成侵权,也没有批量制作销售的牟利行为;而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设计了《韵》,并且在多家杂志上发表。而被告法定代表人郑景峰设计了涉案不锈钢雕塑作品,并用于被告的产 品宣传册中,后该作品曾作为被告的作品参加过多次展出,一直陈列在业务室内,并且发表在某网站首页。被告使用的涉案作 品在线条走向和联接方式上与原告的《韵》相同,二者仅在线条的粗细、曲度、圆滑度以及侧面线条连接处的空间位置上有一 定的差异。 北京市二中院出示了13件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并且根据证据和事实认为:原告范英海、李先飞创作完成了雕塑作品 《韵》,作为该雕塑作品的作者,其对该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第一、被告使用的涉案不锈钢雕塑作品是否构成对原告创作完 成的雕塑作品《韵》的剽窃;第二、被告展览及在其网站上和产品宣传册中使用涉案不锈钢雕塑作品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雕 塑作品《韵》的著作权的侵犯。关于本案第一个焦点问题,二中院通过具体分析两个作品的设计和视觉效果的对比,以及对被 告一些主张的分析,得出:原告创作完成了雕塑作品《韵》,并于1996年在公开出版物上予以发表,被告使用的涉案不锈 钢雕塑作品构成了对原告雕塑作品《韵》的剽窃。 关于本案第二个焦点问题,二中院认为:被告展览该剽窃作品的行为对原告享有的雕塑作品《韵》的署名权、展览权 构成了侵犯。 并且被告还侵犯了原告对雕塑作品《韵》所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对雕塑作品《韵》所享有发表权的诉讼主张,二中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侵犯《韵 》的发表权,二中院亦不予支持。由于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所使用的涉案不锈钢雕塑作品于1996年制作完成,且其涉案使 用行为一直持续进行,故其关于原告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二中院不予采纳。 最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出如下判决: 1、北京市京沪不锈钢制品厂未经许可不得以展览的方式及在其网站和产品宣传册上使用涉案侵权雕塑作品; 2、北京市京沪不锈钢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向范英海、李先飞赔礼道歉的声 明,致歉内容需经二中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市京沪不锈钢 制品厂负担; 3、北京市京沪不锈钢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范英海、李先飞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人民币,赔偿范英海 、李先飞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千八百元; 4、驳回范英海、李先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4元,由北京市京沪不锈钢制品厂负担。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诉法博士程滔认为,法院的判决书被认为是司法公正的载体,这些年法院的判决书从 简单化、格式化向说理性、公开性和透明性发展,但仍有部分判决书的质量不高,如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不进行具 体分析认证,判决说理不充分,这样的文书不能适应加入WTO后司法改革形势的需要。该篇文书是关于雕塑作品著作权的侵 权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也是一篇写得比较好的判决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能够清楚但又简明扼要地归纳出原被告双方的意见以及诉讼请求,突出了双方的争执焦点。 第二,事实部分层次清晰,依次说明原告、被告作品形成发表的情况和特征,以及两作品的相同和差异。 第三,“焦点”明确,针对性强,说理较充分。现行的民事判决书并没有要求写“争点”,但北京、上海、深圳等地 法院系统提出应该在民事判决书中反映“焦点”。 该判决书在理由部分先归纳双方的争执焦点,之后对每个问题进行了阐释,再对不予支持的主张进行批驳,如对第一 个争执焦点,首先通过对原告作品与被告作品进行对比,说明原告作品具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其次,对被 告的主张进行批驳,说明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同样对第二个焦点从法理的角度进行说明,即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被告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原告的作品用作商业经营,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总之该篇判决书能够针对该案的特点进行较充分的说理,并且对原被告双方的意见进行分析,不仅增强了文书的针对 性,而且也体现了法官心证的公开,但该篇判决书也有不足之处,如简单地罗列证据,没有阐明这些证据证明了哪些事实,证 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没有进行分析。民事案件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由一系列的证据证明的,因此判 决书还应该说明法官对经过举证、质证的证据分析和认定的过程。 征集判决书 法律文书是国家实施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载体。而作为法律文书之一的判决书,代表着法官对案件的解读, 诠释着法院的意见,应是一种代表法律威严性和效力性的法律文书。然而由于诸多因素,目前各地法院的一些判决书千差万别 ,这其中不乏一些精彩的判决书,但也有一些判决书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本报在7月25日第40期,用6、7两个版对好、坏判决书做了细致的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有读者 反映,“解读判决书增加了老百姓了解法律文书的机会,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明白判决书的质量,希望栏目可以继续做下去。 ”在此,为了满足读者的要求,更好地通读判决书,使之跟上司法改革的进程,现本报诚挚地向各地征集判决书,您也许会对 一份判决书心服口服,或许难以理解,或许通读困难,或许白字连篇,或许眼前一亮,或许独树一帜,如有此类的判决书,《 法制早报》可以帮您解读。《法制早报》现在公开征集判决书,欢迎各地读者广泛参与。 投稿信箱:canhu2000@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法制早报社·法治版组 邮 编:1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