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首次实践提讯在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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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7:18 法制早报 | |||||||||
□实习记者赵矗 8月4日下午1时许,犯罪嫌疑人穆某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提讯。已经在看守所里二十多天却没有得到 任何处理的穆某心中惴惴不安,对于自己的案子进行到什么程度他感到心中没底。
一走进审讯室,穆某不禁一愣,除了两位公诉科的检察官以外,他意外的发现了自己的辩护律师,金辰律师事务所律 师段洪祥竟然在内。段律师和穆某打过招呼后,对他的身体状况和在看守所的待遇进行了询问,还对他讲明了由于检察院需要 对他的案子进行核实,才二十多天没有提讯他,让穆某本来悬着的心一下落了地。 之前穆某的案子由天津市刑侦局处理,刑侦局将穆某移送北辰检察院起诉意见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去年12月28 日他在酒后领着几个人翻墙进入一家饭店滋事,将饭店的玻璃以及一些物品砸坏。 在刑侦局的时候穆某曾经见过段律师两次,但是段律师只能简单地问候他一下,而无法了解案情,甚至连穆某的最终 罪名都不知道。且穆某最后很不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搞起了对抗,最后几次审讯笔录都为零。 在提讯后,段律师还就被害人是否欠穆某钱,具体数字是多少以及损坏物品的实际情况对穆某进行了核实。“这些都 是很重要的事实,而且关系到穆某最终的定罪,无故寻衅滋事罪名是否成立,检察院的检察官没有问到,我就向穆某提了出来 ,”段律师事后说。“这中间的过程都很‘阳光’,效果非常好。在以往这是不可能的,一切得益于北辰检察院今年推出的‘ 阳光提讯’,即询问犯罪嫌疑人时让辩护律师在场旁听的制度。” 以往,作为参与刑事诉讼的一方,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只能接触案件的起诉意见书以及鉴定性证据材料,在庭审中,面 对公诉人出示的一组组证据,往往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为改变这一局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实施辩护人可以在检 察官提讯犯罪嫌疑人时到场旁听的制度。开创了全国检察机关的先河。 北辰检察院的“询问犯罪嫌疑人时让辩护律师在场旁听的制度暂行办法”规定,辩护律师想参与旁听公诉人讯问犯罪 嫌疑人,在场旁听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情况,须向承办案件的公诉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押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向公诉人提出让 自己的辩护人参与旁听提讯的书面申请。征得办案人同意后,辩护人可以参加旁听。旁听的律师可以做记录。但是禁止辩护人 在提讯中进行讯问和插话。公诉人提讯结束后,辩护人可以就案件事实直接向当事人进行发问,但禁止辩护人诱导性发问。 对穆某的提讯进行到当天下竿6时结束,一共进行了5个小时。在提讯过程中,穆某有问必答,过程十分顺利,检察 官事后和段律师说:“要是你不来,提讯估计两天也完不了,现在他是问什么说什么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