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一种可预见的秩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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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7:18 法制早报 | |||||||||
□崔武 最近,碰到一件案子,很有意思:两地警方为抓捕一个人犯互相指责,各不相让。 雷夏雨所在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市燃料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一直是合作伙伴。“2001年11月, 甲公司与某电厂签订了一份《煤炭供需合同》,约定乙公司提供60
阳泉矿业收到钱后,说甲的子公司曾欠其货款116万元,决定从400万购煤款中抵扣,只能提供284万元的煤 炭。雷强烈反对: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债务不能用总公司筹措的专用购煤资金抵扣。抗议后,阳泉矿业只同意在煤炭价格上 给予适当优惠。由于年底铁路运输紧张,阳泉矿业拖到次年1月才将1万3千吨煤炭发出。因为交货已经逾期,电厂拒绝收货 。这对追求预期利润的商家来说不啻是一个晴天霹雳。 面对变故,雷立即将煤炭运到行情看好的宁波。煤到宁波后,煤价上涨,利润较预期的还要丰厚,乙公司感到原先约 定的每吨20元税后利润太少了,要求在甲公司原保底利润的基础上再增加50万元回报。雷夏雨不同意。双方由此引发矛盾 。 2002年2月份,雷去越南出差,乙公司便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称雷骗得该公司400万购煤款,携款潜逃。 雷一回国,乙地警员就拿着手铐,要雷在乙公司事先拟好的合同上签字,让雷再给50万元利润。 雷住地的警方得悉雷被抓后,立即前来与抓捕的警员交涉,认为这是一起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要求乙地警方放人 。乙地警方随即将堆放码头的1万多吨煤炭交由乙公司处理,甲的子公司账上40万元也被划走交给乙公司。人没抓成,但乙 地警方将雷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其实,我更想弄清楚:甲地警方有无权力阻止乙地警方抓人?其“劫法场”有无法律依据?乙地警方有无权力将扣押 的煤炭直接交给乙公司还债? 雷所在地省公安厅解释说,公安部曾规定:为防公安插手经济纠纷,凡涉经济犯罪,如要异地抓人,须犯罪嫌疑人所 在地警方审查。因两地警方对雷是否构成诈骗存在不同认识,双方便将案件上报公安部协调。公安部要求两地各召集本地公检 法专家开个研讨会,将书面意见上报公安部定夺。甲省政法委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是:雷没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故意。乙地 警方未提交本地公检法专家的会诊意见,因此本案至今悬而未决。 我明白这件案件为何久拖不决了。要是乙地警方承认错误,撤销案件,就要承担巨额国家赔偿,要是不撤销案件,到 甲地又抓不到犯罪嫌疑人。看来,雷夏雨只能长期处于“在逃”状态了。为了打破僵局,我劝王某还是动员老公雷去乙地警方 投案自首,因为你即使蒙受了冤屈,但逃避法律审查总不是个办法。王说,乙地的法治环境不是你所想象的,所以不会叫老公 乖乖去引颈受刑。 我想,这样的执法困局还是早日了结为好。因为法治应该是一种可以预见的秩序。就市场经济而言,法治所提供的正 是这种服务。法治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市场主体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的合法预期利益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之 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