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血液净化准入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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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01:55 新京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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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业务须符合相关标准 新华社郑州8月20日电(穆晓莉游黎)《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从2006年3月1日起,河南省开始实行血液净化准入制度,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极为严格的标准,才能开展血液透析业务,以遏制血透泛滥的不正常现象。
这个办法规定,从2006年3月1日起,医院必须经过评审验收。经验收需要整改的医疗机构,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初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血液净化工作。未向省卫生厅提出血液净化室验收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血液净化治疗,否则将受处罚。血液净化室对实施血液净化的所有病人均要进行登记。住院病人的血液净化医疗文书资料随住院病历保存。门诊病人的血液净化医疗文书资料由专人保管。 河南省卫生厅委托省血液净化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通过验收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检查、专项检查。 对通过验收的医疗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核检查。对严重违反血液净化质量控制管理规范的,取消其开展血液净化技术资格,同时予以公告,并在3年内不得申请开展血液净化业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