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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重大项目腐败现象 自治区《稽察办法》下月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09:53 宁夏日报

  本报讯(记者剡文鑫)8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为加强对国家或自治区出资、融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预防和遏制重大工程建设中腐败现象发生,自治区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将于9月1日实施。

  《办法》规定,稽察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利用国家预算内补助资金、国家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利用国家安排的国外资金、政策性银行
贷款的建设项目;自治区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自治区政府授权稽察的建设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等6大类。

  稽察分综合和专项稽察。被稽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11种行为:未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招标投标或者规避、拒绝接受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融资;违反建设项目建设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变更设计、调整概算;资金使用不符合批准投资概算内容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概算增加、工程进度滞后、工程质量事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及时报告;拒绝或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情报和资料;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欺骗稽察人员;毁灭、隐匿、伪造有关证据和资料;阻挠有关人员向稽察人员反映情况或打击报复反映情况的人员;对稽察人员提出正确意见和建议拒不采取改进措施。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停下达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暂停建设项目;暂停审批有关新项目。

  《办法》同时规定,稽察人员存在编造虚假稽察报告;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机密;对被稽察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参与或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接受被稽察单位的宴请、钱物或谋取其他私利等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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