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警”一词宜慎用 |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10:30 检察日报 | |||||||||
|
“干警”一词在各种报刊中频频出现,已经成为一个习惯。也许正是因为习以为常,我们往往忽视了干警一词的普遍误用。 《现代汉语大辞典》中对“干警”词条的解释是:指公、检、法部门中的干部和警察。且不论这一解释是否正确,以它为标准考证我们常见的一些句子,就会发现明显的问题。
例一:青年干警小刘是我院反贪局新来的大学生。 例二:民事审判庭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了宋鱼水的先进事迹。 小刘到底是“干”还是“警”?民事审判庭里有“警”吗? 如果“干警”一词只用于对警察的称呼,尚可以接受。但“干警”一词用于法院和检察院,则是明显不合适的。造成语法和逻辑上的混乱只是问题之一,更令我们关注的,是“干警”一词的普遍使用,模糊了人们对审判权、检察权性质的理解。 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支配性、执行性的特征,警察权是这几种特征的集中体现,因此,“警察”、“干警”等词语就让人感觉到浓厚的行政意味。我国的审判权、检察权一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为了突出司法的独立性,近年来,司法机关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一看到“法院干警”、“检察干警”的字样,我们的脑海里又不由自主的出现了头戴大盖帽的执法人员形象。干警一词在法院、检察院的大量使用,至少说明人们对使用法官、检察官的称谓的观念还远没有深入人心。 笔者建议,在涉及法院、检察院的文章中,不再使用“干警”一词,两院人员无非法官、检察官、书记员、政工干部、司法警察几种,涉及到谁就用谁的名称,指称全体不妨称“全院人员”。中国人讲究名正而言顺,笔者以为,欲彰显司法的特性,必先正法官、检察官之名,“干警”之称,应当慎用。 作者:胡容 (来源:检察日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