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应补建专项维修资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1:08 新京报 | |||||||||
专项维修金管理办法意见稿公示,闲置维修金可购国债增值 本报讯(记者谢炜吴海花)市建委昨天公布《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已在北京建设网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市民可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此次公布的《管理办法》规定,业委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原则上不得使用;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税后所得纯收益应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闲置时,可购买国债,严禁挪作他用等。 根据该办法,业委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原则上不得使用;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施工。《办法》同时明确,1999年以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须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建,直至每平方米累计金额达到36元为止。 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将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 gov.cn)公示一个月,在此期间,市民可通过传真64409557或发邮件fp9907@sina.com的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解读 1、开户银行可选择由业委会在银行开立账 户存储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资金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供业委会选择。而在现行文件中,则是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 2、业主共有设施赢利应纳入维修资金 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税后所得纯收益,应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相关业主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 3、老旧小区应补建维修资金 老旧小区———1999年1月1日前,凡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须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建,直至每平方米累计金额达到36元为止,此前业主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余额,或按其他方式归集的维修资金余额,可冲抵维修资金应交纳数额。 4、闲置维修资金可购国债增值 如果您所在小区暂时不需要进行维修,也不必过分担心资金闲置造成贬值。新办法规定,维修资金闲置时,可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业主大会批准购买国债,严禁挪作他用。 5、房屋交易时应结算维修资金 买卖二手房屋时,也应对维修资金进行结算,具体办法是:原业主或变更后的业主应持房屋转让合同、维修资金过户协议及双方身份证明到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维修资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账面余额进行结算。遇到房屋拆迁,业主应到区县管理部办理销户手续,提取明细户账面余额。 本报记者谢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