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举证不能 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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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1:0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阜阳专电一储户在银行存款13.4万余元,一年后发现存单被盗,即去银行查询挂失,却被告知该存款余额仅有0.84元,其余已被取走。究竟是谁支取了存款,引发双方争议,银行以涉嫌诈骗报案,储户提起存单纠纷诉讼。近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以银行举证不能,终审判决其承担该笔存款的赔偿责任。 2001年5月21日,阜阳市民宫英(化名)在阜阳某银行办理活期存单一张,存入现金1
现有证据显示,2002年5月10日,宫英的存单被人以密码遗失为由到银行申请挂失,挂失人填写的姓名为宫英,家庭电话及身份证号码内容也均为宫英的。银行随后办理了挂失手续,并于一周后为该存折挂失人更换密码。当日,该存款被提取一万元;后在同月19日和20日,该存折内的余款除留0.84元外,又被人分三次从阜城和异地取走。 二审期间,法院依申请委托有关鉴定机关进行字迹鉴定,但因被诉银行未能提供挂失申请单原件使鉴定无法进行。为此,阜阳中院综合该案现有证据,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由被上诉银行赔偿上诉人宫英被冒领支取的存款13.4万元及利息。 (石中原 民婷荣 万毅)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