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离休干部补助费上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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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1:29 新京报 | |||||||||
去世离休干部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也有所增加 本报讯(记者郭晓军)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北京市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9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0元,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00元。
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等4部门出台的《关于调整我市离休干部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做了上述规定,并从8月份实施。但上述人员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不可重复享受。 通知中还规定,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标准仍按原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执行。 在此前4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北京市去世离休干部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上调。其中,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原来的每人每月330元上调到34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每人每月495元上调到51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