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提高失业金发放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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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4:12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福州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失业保险金也相应提高,失业人员每月最高可领399元,农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费则提高为188元。该标准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昨日,记者从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以上消息。 据介绍,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缴费年限的长短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法
失业人员领取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6%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按医疗保险支出规定的住院治疗费20%—60%发给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具体补助标准为: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按2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4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6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 对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当地已将失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失业人员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新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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