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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马加爵不算见义勇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6:35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南国都市报》9月7日报道,第九届全国十大见义勇为英雄日前开评。在61人大名单中,有一个名字因为引起了公众争议而多少显得有些“另类”:他就是2004年在举报并协助三亚警方抓获马加爵一案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陈贤壮。部分人认为陈贤壮之举是“见钱而为”,配不上见义勇为英雄的称号。

  对于见义勇为的定义,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一些地方条例里,一
般被界定为: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行为。正是在这些条款的诱导下,一些人普遍怀有这样的想法:不流血搏斗,或者不负伤住院,乃至于不英勇牺牲,就不算见义勇为。

  可是在《现代汉语词典》里,见义勇为却被解释为:“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从这种解释里,我们不难发现,见义勇为并不意味着在“利人”的同时必须“损己”。照此来论,陈贤壮的举报行为算做见义勇为一点问题都没有。

  如果拿传统的“做好事不留名”等“为义原则”,对比已经获得25万奖励的陈贤壮之举报行为,人们质疑陈贤壮,显然再好理解不过。而我恰恰以为,见义勇为者原本就应该获得政府和社会的奖励。

  总之,加紧在法律上界定见义勇为,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是我们目前应做的两件事。

  盛翔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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