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房产证全提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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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8:20 每日新报 | |||||||||
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已开始解决申请人应提供合法证明王月康宏吴梅 新报讯 【记者王月通讯员康宏吴梅】昨天,从市房管部门获悉,随着《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出台,对 2002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房屋依法补办登记工作已于9月1日起开始。根据规定,房屋权属补登将分为四类情况,申请人应按照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
据介绍,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本市已解决800余万平方米历史遗留未登记房屋的办证问题。但是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下落不明,造成部分购房人拿不到产权证成为难点问题,解决起来没有法律依据。而《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出台,将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对此,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排好补登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1、现场办公受理补登申请。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近几年群众投诉,整理出第一批补登项目名单,经核查对于无查封、无纠纷的项目,市、区、县登记机构将做好计划、安排,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受理补登申请。于9月初在小区或有关媒体上公告,通知购房人做好各项准备。 2、做好补登的投诉接待工作。市、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将专设窗口、专设咨询电话受理房屋权属补登的咨询和申请工作。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或到登记机构咨询的方式,将房屋坐落、申请文件、未登记原因等情况向登记机构进行反映,登记机构将设专人、专窗口受理,登记机构进行调查后,列入补登计划。 3、加大对开发企业的处罚力度。《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正常经营,但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履行登记义务。对仍不积极申请补办登记手续的,记入诚信档案,通报有关部门,停止其新项目审批手续。并按照《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待补办房屋初始登记后,再予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4、加大补登工作的宣传力度。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充分利用有关媒体,对补登的政策、程序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同时,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宣传工作,让购房群众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确保补登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