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低保政策做重大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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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9:07 扬子晚报 | |||||||||
记者昨天获悉,《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经省政府批准后昨天正式出台,并从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与2002年实施的《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简称《办法》)相比,《规程》在许多方面都有重大调整。记者特意请省民政厅有关专家对《规程》进行了解读。 低保对象的界定有变化
《办法》中规定,享受低保的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而在《规程》中调整为:凡不享有集体土(山)地承包(租赁)权、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办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哪些情形不能享受低保,而在《规程》中则首次规定,以下14种情形不能享受低保: 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拥有并使用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购买或经常性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家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家庭;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或类似于毒品)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应得合法收入的居民;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家庭收入核算项目增加 而在对家庭收入如何核定与计算方面,也做了重大调整。《办法》中规定的家庭收入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租金、有价证券、彩票中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 而在《规程》中则新增加了:遗属生活补助、赔偿性生活补助及各种非一次性资助;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各类非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抚慰费及抚(扶)养费等;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且购买自住房后的余额;补贴资助性收入等;其他固定性、非固定性、隐蔽性和可以折款的实物收入等。 在《办法》中,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包括: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丧葬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等。 而在《规程》中范围则新增: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护理费和保健金;省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用于大病救助的政府补助金、社会公益性捐款等专项救助资金;因规划拆迁一次性获得的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住房赔(补)偿款中实际支出的部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当地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等。 残疾人等低保标准可提高 《规程》同时也首次规定低保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可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10%%-20%保障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孤儿(含托、扶养对象);70岁以上(含70岁)老人;单独生活的;少数民族居民;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恶性肿瘤等重症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此外,《规程》规定: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要全部纳入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中军转干部本人的保障标准可高于当地标准的50%。 申请低保将两次张榜公布 《规程》对审批工作也做了新的调整。规定审批工作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办法》中曾规定,申请人申请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收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规程》中要求,申请时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或复印件);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和各种收入证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须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发的就(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等记录材料;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等。 接受申请后,街道、居委会等应将申请人及家庭情况在其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5天,而经过调查并审核通过后,应在社区居委会第二次张榜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 不服从就业安排可取消低保 《规程》同时规定,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凡属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以及孤儿(含托、扶养对象),可作为一类对象,一般每年审核一次;凡属于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恶性肿瘤等重症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作为二类对象,一般每半年审核一次;其他类别人员均作为三类对象,一般每季度审核一次。 而在保障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做出以下相应处理: 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可采取缓退方式退出低保。即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1.5倍的,保留其低保待遇3个月,第4个月取消低保。凡已享受缓退待遇的家庭退出低保后,无特殊原因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低保;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保障期内不服从劳动就业介绍所和社区居委会就业安排的,其本人按补差金额减半补助或视情取消其保障待遇;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经就业介绍并与用工单位协议安排就业后,本人以不恰当理由拒绝(放弃)就业,或在协议单位就业后因本人主观原因造成连续工作不足6个月的居民,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居民,补助金额减半;保障期内无故累计四次不参加的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无正当理由,累计两个月以上生活于异地的居民(因父母离异生活不能自理的未成年人除外),可采取缓保或视情取消其保障待遇; 因拆迁异地安置的家庭,无正当理由,须在3个月内将户籍关系迁入新的户籍地,否则取消其保障待遇; 因参与赌博、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服从管理等造成不良影响,社区群众反应强烈的居民,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的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保障对象在省内外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可继续享受保障待遇。本报记者 贺晓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