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公布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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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9:11 首都之窗 | |||||||||
市建委9月8日公布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办法,业委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原则上不得使用;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征求意见稿指出,业委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原则上不得使用。1999年1月1日前,凡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须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建,直至每平方米累计金额达到
征求意见稿从9月8日开始在北京建设网()公示一个月,市民可通过传真64409557或发邮件的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建议。(洪燕杰)(来源:北京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