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不能直接用于刑事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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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9:15 检察日报 | |||||||||
在一起非法传销案件的庭审活动中,公诉人将一组工商执法人员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向法庭举证,庭审中证人未出庭质证,法庭采纳了该组证言,作为对该案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正确。刑诉法明确规定,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都由侦查人员执行询问或讯问。工商执法人员显然不符合刑诉法所规定的侦查人员主体资格,其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不能满足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不合法的证据不能用于刑事诉讼,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的体现。所以,行政执法人员所收集的证据,
强调行政执法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的效力不同,并不割裂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在证据方面的联系。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衔接机制的情况下,行政执法将构成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不仅要移交案件线索,同时还应将构成犯罪的相关证据移送给司法机关。但这些证据只能构成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依据,司法机关认为其中的证据对刑事案件有证明作用,还必须按照刑诉法的规定重新收集固定,比如重新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按刑诉法的规定扣押物证和书证等,才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法庭举证和质证。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 作者:曾显章 (来源: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