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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谐社会的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9:15 检察日报

  和谐社会有六个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有三个是直接与法治有关的,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

  司法公正首要前提是规范执法

  这三个特征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东西,其中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公平正义是法治追求的目标,安定有序是法治的实现形式。三个特征的实现主要是靠司法来完成的。司法行为作为广义的执政内容,同样要求其行为本身具有法律依据,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也就是要公正司法。因此,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公正,就决定了公平正义能否普遍张扬,决定了社会能否安定有序,最终决定了社会是否整体和谐。

  从目前司法机关的执法状况来看,总体是好的。但在一些地区、一些司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中,仍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有的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还是很大的。当前司法机关执法不公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程序上的不公正。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上,为了追求实体上的结果,不惜牺牲程序上的公正。一些错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而程序不公正,实体上也不可能公正。根据现代法治精神,程序正义、程序优先等司法理念,被越来越广泛地贯彻于司法实践当中。正义的程序有助于实体法内容的实现,而且是赋予司法正当性的重要依据。所以说,司法公正应当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公正,而正义程序执行过程中的公正司法更为关键。

  以公正司法推动社会自觉守法

  由于司法惩治行为的事后性、被动性,即使做到了公正司法,在保障社会和谐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而更应当重视司法行为的规范和警示作用。公正的司法告诉人们,哪些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做了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哪些是法律所允许的,怎样做才会受到法律保护,从而促使人们普遍尊崇法律的权威,以自觉的守法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秩序。这才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境界,是和谐社会追求的目标。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积极履行打击刑事犯罪、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强化诉讼监督等最基本的司法职能,同时还坚持打击与预防并举、积极预防的政策,引导和推动人们自觉守法、依法办事,从而抑制、减少犯罪,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比如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们在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还通过检察工作进社区、青少年维权岗等方式,与有关部门携手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我们在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化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濒临犯罪的人不敢犯,潜在犯罪的人不想犯,力求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在强化诉讼监督方面,我们通过发检察建议、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实行全程监督,还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通过这些做法,确保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把立法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变成了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对法律的尊崇和守法的自觉性。

  公正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才能弘扬法治,才能不辱使命,才能提高全社会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作者系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作者:吴汝信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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