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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观察:盲人“3元钱官司”告诉我们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9:5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据9月6日《法制日报》报道,日前,杭州盲人童丰因免费乘坐公交车遭拒,把杭州公交公司告上法院。3年前,杭州规定该市盲人可申办《盲人乘车证》,凭证免费乘坐公交车。童丰去申领乘车证时遭拒,因其居住地余杭未划入杭州,不在申请范围之内。今年3月,余杭已划归杭州,童丰再次申请,结果还是被拒。5月,他在两名公证员见证下乘车,两次出示残疾证,要求按残疾人保障法给予免费待遇,均遭拒绝,他只好支付了3元钱。随后,童丰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元车费。

  对此,笔者有个基本的疑问:童丰第一次申办盲人乘车证被拒,是因为其居住地余杭未划入杭州,但第二次申办盲人乘车证为何还是被拒?笔者查阅此事才发现,原来,杭州发放盲人乘车证的范围仅限于除萧山、余杭之外的市区盲人。这就奇怪了,《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规定: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这一规定并无其它附加条件。而今,杭州对盲人免费乘车作了区域限制,笔者认为,这涉嫌侵犯盲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既然《残疾人保障法》已经明确规定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而每个盲人都有残疾证,照我理解,凭残疾证不就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了吗?再办一个盲人免费乘车证是否多此一举?笔者再次从媒体报道中发现,从今年起,杭州市区的盲人办理免费乘车证需支付IC卡维护费25元。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仅有残疾证不能免费乘车,而必须要有乘车证了。可是,有关部门收的25元IC卡维护费,对普遍经济条件不好的盲人来说是一笔不大不小的额外费用。如此一来,免费乘车就失去了真正的免费意义,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在地方执行中也就打了折扣。

  童丰遇到的这类事件并不复杂,但却在一些地方接连发生。比如,之前,有位山东盲人状告过北京地铁公司,有位西安盲小伙也状告过公交公司,等等。这是为什么?我想,这与我国法律法规在制定和执行中有时出现的下位法与上位法“撞车”而形成的制度漏洞有关。

  国家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一些地方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细化,其中有的地方增加了限定条件,这实际上缩小了对残疾人的保障范围。这种做法实质上更多地维护了当地相关部门的利益,而忽视了残疾人的权益。类似的现象在其它一些地方法规当中也存在,对此,我们应该有所警觉。

  正如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地方法规必须在宪法和国家法律限定的框架内制定和实施,而不能违背其精神而随意出台附加条件。即使是某项法律的实施细则,也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谨慎的细化和补充,而不能曲解法律,变相增加地方权限———这或许应该说是盲人童丰“3元钱官司”所表达出的关键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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