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除夕到十五限时燃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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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0:2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次审议。从审议意见看,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的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允许限时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很可能维持不变。 除夕到十五限时燃放
草案修改稿规定,在本市限制燃放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23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3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国家、本市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五环路内为限放区 草案修改稿规定,本市五环路以内地区为限制燃放区,除春节期间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的区域。 在禁止燃放的具体地点,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医疗机构、幼儿园和敬老院。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如下规定:不得在建筑物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为主管机关 草案修改稿规定,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草案修改稿还将市政管理部门纳入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的范畴,并增加了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的内容。 违规品种不许销售 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燃放。 销售点要挂销售许可证 草案修改稿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的临时销售网点。销售单位和销售网点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禁放地点要设警示标志 在草案征求意见和审议期间,有的委员、代表和市民提出,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设立标志。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以下内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14岁以下孩子需有人看护 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所引发的伤亡、火灾等事故的人群中,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所占比例很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禁改限”法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燃放行为进行规范。为此,草案修改稿规定: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个人违法燃放最高罚500元 草案修改稿还加大了对违法燃放、存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力度:违法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将被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法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将由“条例”改为“规定” 依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名称将改为《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法定程序,草案修改稿还将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出修改,形成表决稿,提交明天下午的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网络编辑:康琪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