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勇士案犯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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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5:17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蒋世科报道昨日,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伤害湛国辉的三名案犯被依法判刑。谌桂生、彭圣春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李家弟被判有期徒刑8年6个月。 2003年8月27日晚8时30分,谌桂生三人伙同同案犯偷盗摩托车后销赃,被宝安区第一民防大队三中队班长湛国辉发现,双方殊死搏斗,湛国辉被飞来的摩托车车锁击中脑袋,后被送往医院,经多方抢救无效,光荣牺牲。湛国辉后被追认为“鹏城青年卫士”。
作者:记者蒋世科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