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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导游工伤谁来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5:17 深圳晚报

  临时导游工伤谁来埋单

  一起伤害赔偿纠纷暴露出劳动关系管理空白——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临时被请的社会导游在工作过程中受了伤,谁该为他的损失埋单?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上诉案件。

  事件回放:临时导游受伤引发劳动争议

  据了解,案件所涉的受伤导游米先生是名社会导游,他于2003年在深圳市中×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注册,并与该公司签订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去年11月19日,导游米先生接到中×导游服务公司的通知,要为深圳市深×国际旅行社带一个肇庆一天团。11月20日早晨,米先生在接团地点白石洲附近遭人抢劫,身体受伤,并住院治疗。事后,米先生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都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作出赔偿。一审法院今年3月作出裁定,认定米先生与导游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是劳动合同,因此所涉赔偿属劳动争议,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米先生的起诉也因此被驳回。

  一审裁定出来后,当事三方都对将这起赔偿纠纷定性为劳动争议没有太多意见,但针对谁与导游存在劳动关系却出现了分歧。法院认定谁与导游建立劳动关系,将直接影响到谁该为导游的工伤负责。

  导游服务公司:公司与500名导游无工资往来

  在昨天的庭审上,导游服务公司认为一审通过认定导游服务公司和导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推断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错误的。导游服务公司与导游签的是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多年来,导游服务公司和所有近500名登记注册导游之间没有一分钱工资往来,公司只是负责向旅行社推荐导游,收取中介费。

  旅行社:可借鉴外地管理社会导游经验

  旅行社认为,一个社会导游一年或一个月中会与大量旅行社发生借用关系,显然这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旅行社还提到,目前重庆、海南等地已有规定出台,明确社会导游不隶属旅行社,而是接受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订立劳动关系,希望可以起到借鉴作用。

  据多位业内人士称,现在旅行社的专职导游不存在这个问题;但社会导游的劳动关系该如何确定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业内人士的一个普遍看法是,应当借鉴其他地方的做法,出台规定明确社会导游的劳动关系。

  作者:记者袁江斌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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