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入股煤矿22日前须撤资 逾期不撤者就地免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6:52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本报讯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要求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本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省纪委、省监察厅昨日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煤矿职工和群众举报。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