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失踪银行举证不能 终审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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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21:27 桂龙新闻网 | |||||||||
一储户在银行存款13.4万余元,一年后发现存单被盗。究竟是谁支取了存款,引发对薄公堂。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以银行举证不能,终审判决其承担该笔存款的赔偿责任。 2001年5月21日,阜阳市民宫英(化名)在阜阳某银行办理活期存单一张,存入现金13.4万元,并设置了密码。2002年6月23日,宫英发现存放在家中的存折被盗,即到银行查询
2002年7月10日,宫英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13.4万元及利息。现有证据显示,2002年5月10日,宫英的存单被人以密码遗失为由到银行申请挂失,挂失人填写的姓名为宫英,家庭电话及身份证号码内容也均为宫英的。银行随后办理了挂失手续,并于一周后为该存折挂失人更换密码。当日,该存款被提取一万元;后在同月19日和20日,该存折内的余款除留0.84元外,又被人分三次从阜阳和异地取走。 2003年6月27日,一审法院以宫英在银行的存款系其挂失期满,修改密码后被支取,要求银行赔偿没有依据为由,驳回宫英的诉讼请求,宫不服提起上诉。 阜阳中院今年在二审期间,依申请委托有关鉴定机关进行字迹鉴定,但因被诉银行未能提供挂失申请单原件使鉴定无法进行。为此,阜阳中院综合该案现有证据,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由被上诉银行赔偿上诉人宫英被冒领支取的存款13.4万元及利息。 来源: 新华网 选稿:见习编辑王香菊 作者:石民、万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