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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维修金最低按造价5%缴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0:40 新京报

  两部委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北京市建委称收取标准低于现行

  本报讯(记者 李华良)业主首次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昨天,建设部网站发布消息,建设部、财政部拟订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昨天起至11月1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以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建设部,网址fgc1@mail.cin.gov.cn.办法规定,业主首次缴存住
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缴存。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一次性计算缴存。

  对此,北京市建委小区办解释,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以往,居民购买住房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总房价款2%的专项维修资金,而因为北京房价比较高,按总房价2%核算肯定是高于按工程造价5%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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