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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家人允许尸体被火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1:34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太和县男孩晓杰在网吧被多人殴打致死。由于家人对尸检结论尚存异议,便将尸体交由该县殡仪馆保管。不曾想,殡仪馆在晓杰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尸体火化了。晓杰的母亲一怒之下将该殡仪馆告上法庭。近日,阜阳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殡仪馆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2年11月3日,太和县16岁的晓杰被人殴打致死。此后,公安机关对其尸体作出初
步检验鉴定,并将尸体交给其家人。因家人对晓杰的死亡时间、致死原因存在疑问,故欲申请重新鉴定,便将尸体交被告殡仪馆保存,并交纳了相应费用。

  晓杰母亲宋英称,当他们争取到重新尸检的机会时,却被殡仪馆告知,该馆经该县公安局同意后,已将尸体火化。宋英对此感到很困惑:儿子尸体被火化了,自己却一直未接到消息。为此,宋英认为殡仪馆的行为侵犯了她对儿子遗体的处分权,于2004年10月9日,将该县殡仪馆和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殡仪馆返还晓杰骨灰,由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05年4月11日,一审法院认定,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对尸体进行火化无过错,被告公安局已对尸体作出伤害鉴定结论,对火化尸体亦无责任。晓杰的骨灰应由宋英到殡仪馆自行领回。此判决作出后,宋英不服,遂上诉至阜阳中院。

  该院二审开庭审理后查明,公安局尸检后,将晓杰的尸体交给晓杰母亲宋英,并通知殡仪馆接尸,殡仪馆接尸后将尸体放在其馆冷冻。因当时该馆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已下班,宋英即将尸体冷冻费500元交给殡仪馆职工张某。此时,宋英与殡仪馆之间即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虽然《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遗体在殡仪馆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天,逾期由殡仪馆火化。但殡仪馆此时只是在代宋英保管晓杰的尸体,该馆无处分权。该馆在未通知晓杰亲属的情况下,擅自将尸体火化,该行为构成侵权。由于该侵权行为给宋英精神上造成了一定损害,故依法应予赔偿。

  同时该院认为,作为被上诉方的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该案赔偿责任。

  (石中原 颖芬 本报记者 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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