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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受害幼女处女膜索赔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2:34 东南快报

  

为受害幼女处女膜索赔20万

  “人是不是个东西?”“人的一部分是不是东西?”这样的问题看起来有点无厘头,但却是一个困扰张树国律师的大问题。南宁三塘镇那垌小学教师梁宏贤涉嫌强奸、猥亵14名小学生一案将于今年11月1日进行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张树国担任9名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在索赔的过程中,遭遇了法律瓶颈。《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支持对物质损失
的赔偿请求,精神损害并不包括在内。对此,张树国试图突破对“物质”的现有定义,提出处女膜也是物质,给每个处女膜“定价”20万元。看似有些荒唐的诉讼请求背后,是推动法条修改,为受害人争取合理补偿的努力。

  班主任恶行暴露

  2005年2月14日,大年初六,家住南宁郊区三塘镇福禄村的赵蕊还在忙着“开年”的事,女儿吴小兰跟着两个表姐一块从市区姑妈家回村了。下午4点左右,大一点的表姐严芯突然拉着赵蕊到楼顶说,兰兰跟班主任有那个……“什么男女关系?1赵蕊不信。

  严芯说,昨天晚上兰兰跟着她们一起睡,睡前她随口讲了一条报上看来的奇闻,说是有一个小学女生,竟然怀孕了。吴小兰听了很紧张地问她,为什么怀孕?是不是跟老师怀孕?严芯16岁,初懂人事,觉得吴小兰的问题不对劲。再问之下,吴小兰说,她跟班主任也是这样的,班主任经常带她去电脑室,然后就脱她的裤子。而且不止她一个,班上的女同学差不多都曾被叫到电脑室脱裤子。

  赵蕊着手去证实此事。她找到女儿同班同学谢娟。谢娟说,确实有这么回事,还有班上的刘烟茵、何洁和张婷立也是。赵蕊赶紧通知谢娟及刘烟茵的妈妈。

  2月16日,家长们赶到南宁市三塘镇派出所报案。次日梁宏贤在学校被南宁警方抓获。

  孩子们长久沉默

  梁宏贤,1981年生,南宁市人,大专文化。从2002年9月开始担任这个班的班主任,当时是小学一年级。那垌小学是三塘镇中心小学的分校,位于大邓村,有一栋五层楼的教学大楼,还有电脑室、运动常该校每个年级有一个班,在校生约两百多人。

  从案卷披露的情况看,梁从这些孩子入校开始,就已经对她们进行了性侵犯。

  刘烟茵说,一年级上学期某天(2003年1月前),梁宏贤把她单独叫到电脑室“帮助检查身体有没有水痘”,实施强奸。这是案卷中提到的最早的一次强奸行为。

  但梁宏贤只承认强奸了何洁和韦丽丽两人,其他人都只是猥亵。第一次强奸何洁是2003年9月(二年级上学期)。事后梁对何洁说,不能跟其他人说,“说了更做”。何洁害怕又被梁宏贤“做事”,没敢跟父母说。据梁宏贤自述,强奸何洁基本上每周一次,共50到60次。强奸韦丽丽也有40次。

  南宁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经查明,梁宏贤从2003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间,以批改作业及检查身体为由,共奸淫13名女生,猥亵1名。

  校方2年毫无察觉

  梁被捕后,警方从其宿舍搜出了一本日记,梁宏贤在日记里写道:

  多少次说要改过,可为何?为什么要这样做?难道自己已变得如此禽兽?把一时的快乐置于一生痛苦的开头,我根本不是人!在别人的面前自己是“老师”,而背地里却是如此狼心狗肺。我知道此刻就是一万个对不起也无法补偿给她带来的伤痛!她应该有一个快乐无忧无虑的童年,和其他人一样健康成长,而我却残忍地夺去了这一切。

  在回答警察的问话时,梁宏贤这样回答自己行为的原因:可能是性格比较内向,一直没有真正的女朋友,而且学校生活单调,内心寂寞空虚。

  罪恶持续了近两年,学校领导、其他教师竟无一人知晓此事。10月14日记者来到该校采访时,在校内只见到了一位教师,他说学校领导全到市区上课去了,然后匆匆锁上了教学楼的大铁闸。

  家长索赔四处碰壁

  梁宏贤被捕之后,受害学生的家长们一直沉浸在愤怒与愧疚之中,而且家长们都面临着同一个难题?押想给孩子另找个地方上学,但是,没有钱。由于他们都是纯粹的农民,除了种点蔬菜和甘蔗赚取一年一到两千元的收入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他们现在只有逼着女儿在异样的眼光注视下回到那垌小学上课。

  为了得到赔偿,他们一起到城里去找各个部门讨说法。教育局、司法局、妇联都找了个遍,没有任何有效的回应。

  四处碰壁之下,受害女生江灵的家长江福民辗转托人找到了名律师张树国。张树国听后十分同情,他决定免费为5名受害女生代理此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至10月14日,共9名受害者委托张树国代理此案。

  处女膜:“特殊的物质”

  身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张树国多年来一直关注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他接过的类似案件中,受害者往往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就因为《刑事诉讼法》里的两个字?押物质。”张树国说。

  《刑事诉讼法》第77条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张树国打了个比方?押你养的猪被人砍了一只猪蹄,那你有权提出赔偿,但如果你被“砍手党”砍了一只手,却往往得不到赔偿。《刑事诉讼法》里的这条规定,造成了实际上的“人不如猪”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2款规定?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此,张树国试图从对“物质”的定义着手突破。人是不是“物质”?人的一部分是不是“物质”?这种“特殊物质”遭到破坏,是不是应该得到赔偿?顺着这一思路,提出了处女膜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

  20万元这个定价,张树国的理由是:处女膜是一种特殊的物质,一旦遭到破坏,便是不可修复的,即使可以动手术修复这层膜,也无法把破碎的生活修复完整。所以,这个“物质”要么无法定价,若真要赔,就应该是个“天价”。

  张树国说,他提出比较罕见的赔偿请求,根本目的是希望借此推动法条修改,让在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得到合理的补偿与抚慰。

  (为保护受害人,文中受害人及家长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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