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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膜定价20万的无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3:17 海峡都市报

  N高君波(职员)

  南宁市三塘镇那垌小学教师梁宏贤涉嫌强奸、猥亵14名小学生一案将于11月1日进行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刑事诉讼法》只支持对物质损失的赔偿请求,精神损害不包括在内。原告代理律师张树国试图突破对“物质”的现有定义,提出处女膜也是物质,给处女膜“定价”20万元。(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

  给处女膜“定价”20万元,初看实在是荒唐:代表贞操和纯洁的处女膜,如何被当成物质明码实价?但是,当我们审视给处女膜定价背后的现实就不难发现,这是无奈的荒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由于小学生被强奸只是受到精神伤害,并未涉及“物质”的损益,法律不可能支持她们的精神赔偿。于是,通过“物化”处女膜从而获得精神赔偿,其实是律师无奈的选择。

  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法治国家对人身自由权的尊重。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甚至超过了对物质生活的追求。对受到伤害的当事人给予精神赔偿,不但有利于对公民权益的全面保护,也有利于实现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

  而给处女膜“定价”的荒唐事,实质上是化人为物,是无视人的尊严———法律对精神赔偿的原则不确立,这类令人尴尬的荒唐事依然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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