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买到Y旅游品 旅行社先赔再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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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3:25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旅游条例》规定,旅游者旅行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将对旅游者先行赔偿。此条例将报市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施行。 该《条例》规定,“因住宿、餐饮、交通、旅游区(点)等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航空交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旅游商店或商品加工店,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失效、变质商品的,旅行社应当负责退(换)商品;如不能退(换)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组团旅行社应当先行垫付医药费用。” 以上各项,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该旅游商店经营者追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