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游客买到Y旅游品 旅行社先赔再追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3:25 重庆晨报

  本报讯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旅游条例》规定,旅游者旅行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将对旅游者先行赔偿。此条例将报市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施行。

  该《条例》规定,“因住宿、餐饮、交通、旅游区(点)等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航空交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旅游商店或商品加工店,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失效、变质商品的,旅行社应当负责退(换)商品;如不能退(换)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组团旅行社应当先行垫付医药费用。”

  以上各项,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该旅游商店经营者追偿。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