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索要小费最高罚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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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4: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李罡杨道彬)昨日,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重庆市旅游条例》。《条例》指出,市民随团旅游,如在旅行社指定商店买到了假货,旅行社应负责退换商品,不能退的,旅行社应先赔偿;旅游从业人员向游客索要小费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明确指出,因住宿、交通、旅游区等原因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
对无证经营旅游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组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5万元罚款。同时,景区强行向游客销售联票、套票的,处1000-10000万元罚款。此外,景区聘用或默许无证导游的,处1000-5000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