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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监激辩液态氧是不是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6:56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张力)医院从医用气体公司购进医用液态氧,药监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医院认为液态氧不是药品不服处罚决定,将药监部门告上法庭。这起我市首例药监行政处罚新类型案件,昨日在大足县法院开审。

  据介绍,今年1月27日至6月27日期间,大足县人民医院相继从四川简阳港通医用气体有限公司购进医用液态氧。8月16,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足分局(下称大足药监分
局)对大足县医院作出行政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理由是医院从不具药品经营资格的四川公司购进医用液态氧,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大足县医院对处罚决定不服,之后向大足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庭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对液态氧是否是药品产生了较大争议。

  医院认为,液态氧不是药品,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大足药监分局则称,医院购入的医用液态氧为药品。其理由是医用氧符合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医用氧已载入国家药典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药典》(2000年版)。对于此案,大足县法院经过审理宣布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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