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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失误将问责行政首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6:56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林克勇)昨日,《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它是我国第一个探索规范政府重大决策程序的政府令。有关人士表示,它的出台对创建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程序规定》明确指出,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可委托专家起草重大决策

  《程序规定》提出,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政府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可不经过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择优决策;而重大决策,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下一级政府、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等单位负责承办本级政府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根据需要,承办单位可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复杂事项拟两个以上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对复杂事项,应当根据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还应进行风险预测。同时,应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应当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随机组成。

  行政首长可作出最后决定

  行政首长一般应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对审议的事项,行政首长可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决策失误启动行政首长问责

  决策机关违反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决策承办单位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相应的行政首长实施问责。重大决策作出后,相关执行机构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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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时发生事故致人身伤亡的,组团旅行社应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其后,旅行社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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