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车停小区今起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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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7:04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从10月20日起,宿迁市开始对正常停放在住宅小区内固定车位的机动车辆实行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价、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宿迁市规定,住宅小区内占用公共设施、场地等设立的汽车停车场(停车位),必须确保住宅区内道路安全通畅,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可对正常停放在小区内固定车位的机动车辆按照每月不超过50100元的标准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区。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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