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国内首部人民调解地方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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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8:04 法制日报 | |||||||||
本网西宁10月19日电 记者韩萍 在刚刚结束的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共分6章41条。主要从人民调解的概念、民间纠纷的界定、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调解民间纠纷的原则、民间纠纷的调解时限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增强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条例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依法、自愿平等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等基本原则。对纠纷的调解时限作出规定的同时,还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延时后仍不能调解的情况下向当事人告知的义务。 此外,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青海实际情况,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调解协议的性质及其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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