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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报-五种办法调控非公企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8:12 天津日报

  天津日报-城市社区-第5版-2005.10.20背景颜色:五种办法调控非公企工资“两低于”办法“提成工资”办法“计税工资”办法“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张璐

  本报讯(记者张璐)记者昨天从市劳动部门获悉,本市近日对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调控进行了规定,规定企业工资总额采用五种调控办法,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税
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办法(以下简称“两低于”办法)、“提成工资”办法、“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计税工资”办法。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办法。

  原实行“两低于”办法的集体企业,按照2004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的12%核入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盈利企业以上年企业财务决算反映的实现利税为当年基数;亏损企业以上年实际亏损额作为当年基数。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的,原则上按上年财务决算调整后的经济效益指标为基数。盈利企业按照“两低于”办法,计算、提取并发放效益工资。为促进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可按其减亏扭亏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工资。减亏企业提取的奖励工资最多不能超过减亏额的15%;扭亏为盈的企业,可按减亏、盈利额之和的30%提取奖励工资,但不能因提取奖励工资后出现亏损。企业因效益下降应扣减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10%。实行“两低于”办法的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经认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应提取的效益工资及按照国家与本市有关政策允许单项列支的工资。企业在上述三项范围内的实发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产生新的工资结余。

  原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饮食服务企业,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原经批准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的企业,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除国有及国有控股外的其他经济类型的地方企业,连续两年盈利,且实行当年利润比上年有所增长,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书经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均可申请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实行该办法的企业,当年税前扣除工资的上浮比例,不得超过上年经税务机关核准数的20%。

  除实行上述四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外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调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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