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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9:12 胶东在线

  威海晚报讯(记者 许秀丽 通讯员 毕崇征)日前,《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条款,一个缴存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并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设立手续将被处罚。职工可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缴存住房公积金
的有效证明,并可以通过管理中心的查询系统对本人的公积金账户进行查询。职工、单位对存储余额有异议,可以申请管理中心复核。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办法》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有明确规定,要求上限不超过职工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下限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办法》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也有所放宽,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的职工可以申请按比例提取超出部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也可以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办法》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更加细化,要求申请人购买的自住住房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上市交易的普通住房,对办公用房、网点房和商住两用房不予贷款。管理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责任编辑:王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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